?受贿1627万余元被判刑三年! 广汽原总经理陆志峰妻子受贿案落幕( 四 )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上诉人刘伟娟与丈夫陆某1共谋,由陆某1利用其担任广汽集团总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中山合众公司、中山合田公司、广州新佳瑞公司在承接广汽集团汽车销售业务、广汽集团汽车零部件运输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由刘伟娟经手收受中山合众公司实际负责人、中山合田公司董事长胡某1、广州新佳瑞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2强所贿送的房产及车位,总价值人民币1390.01万元、港币276万元,折合人民币约1627.37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伟娟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伟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刘伟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伟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伟娟到案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及刘伟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唯将扣押在案的宝马牌轿车作为行贿财产予以没收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应予纠正。对辩护人所提关于宝马牌轿车不应判决没收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刘伟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