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泄露用户信息或被判刑!( 二 )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 , 以适当减少取证工作难度 , 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打早打小”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例如 , 针对实践中不少网络犯罪 , 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情况 , 《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构成“情节严重” , 即设立此类网站 , 一个即可构成犯罪 。

《解释》规定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此外 , 《解释》规定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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