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比亚盗播酷狗460首歌曲判赔129.9万,每首歌值3000元( 二 )

2017年12月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努比亚公司按每首录音制品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 共计赔偿酷狗公司经济损失 。 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99000元 , 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1525万元 。

努比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辩称涉案被诉侵权录音制品系直接来自原审第三人百度公司 , 努比亚仅提供网络链接 , 并不构成侵权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即使涉案录音制品系链接于原审第三人百度公司的相关网站 , 努比亚公司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 依法应当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 驳回努比亚公司上诉 , 维持一审 , 同时承担1.395万元案件审理费 。 (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