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党|胖了!拼多多向“白嫖党”道歉!西城电商资讯( 四 )


另查明:2021年7月12日,被告在上述订单评价页面就辱骂他人、评价商品为假货作出致歉声明。
还查明:案外人黄*洪系“非非猫”商标注册人。2017 年10月1日,案外人浙江非非猫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案外人黄*洪系该公司总经理,系“非非猫”商标持有者。原告为“非非猫”商标的分销商,所销售商品均为正品,且可以使用“非非猫”商标进行品牌推广,授权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浙江省意塑料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浙江非非猫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挂钩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对其商业信誉、商业声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名誉。
本案中,被告史*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原告**家公司出售的置物架,被告享有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合法合理评价的权利。原告在所售商品页面已描述粘贴方式为无痕贴,被告对其购买的置物架挂钩粘贴方式提出异议,在原告向其出示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等材料的情况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商品进行评价,被告对商品作出的评价已超出公正、合理的范围,其在评价详情中发表“做一个有格笨蛋似的,真是条癞皮狗!”等评论内容,已构成对经营者名誉的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已作出的差评作出更正声明,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结合被告作出上述不实评价及诋毁原告名誉产生的影响,被告于2021年7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商品评价页面作出的致歉声明不足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作出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在与原告工作人员刘*对话过程中的辱骂行为,系被告对刘*个人实施的行为,其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家公司的名誉权侵害。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恶意违约存在重大过错,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属于因买卖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范畴,违约行为并不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合法抗辩理由。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将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及被告赔礼道歉的内容传播至网络平台构成对被告的侵权,被告主张的事实与本案非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予理涉。
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店铺造成的经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所经营店铺的收入与其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消费者购买意愿、网络平台管理等因素均有一定的关联性,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引起其他消费者退货、解除合同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其仅提供店铺收入下降的对账记录,无法证明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应秉承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的权利。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作出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平台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理性表达观点,避免因不理智的情绪宣泄而侵害他人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对原告宿迁鑫丽家商贸有限公司名誉的侵害,对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相关费用由被告史*承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