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集团诉“深圳巨人集团”不正当竞争案生效,获赔300万元

【巨人集团诉“深圳巨人集团”不正当竞争案生效,获赔300万元】三言财经9月27日消息,近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巨人集团起诉“深圳巨人集团”不正当竞争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支持巨人集团提出判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
2017年,原告巨人集团四家关联企业将被告巨商公司、巨人(深圳)公司、深圳巨人公司三家关联企业起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侵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诉称,后者申请了巨人国际商标(诉讼过程中被商标局宣告无效,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冒用巨人集团及其创始人史玉柱的形象和名誉,实施了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包括生产、销售带有“巨人国际”标识的净水机产品及其他侵害“巨人”商标的智能家居产品,在宣传中称其实际控制人为“原脑白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巨人集团创始人”等虚假信息,吸引了众多运营商和服务商加盟。至本案起诉时,已有50余家相关企业字号的公司,侵权规模大、侵权获利极高。
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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