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民初法规建设:肃政厅专司弹劾贪腐官员( 二 )


1914年秋 , 先后公布《肃政厅处务规则》、《肃政厅书记处办事细则》、《肃政厅肃政史办事细则》 , 对肃政厅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
袁世凯对肃政厅很是重视 , 曾发表演说:“吾国自入民国以来 , 仕途庞杂极矣 , 特设肃政史一官冀有所补救 。诸君顾名思义 , 宜如何尽其职守以效忠国家 , 是在诸君自思而自处之……此后官纪之美恶即诸君之责任 , 其捐除一切顾忌而实心将事乎 。即如鄙人 , 不过受国民委托为行政之首长 , 苟有过失 , 亦望有以纠正之 。”当时舆论评为“谆谆告诫 , 词意极为恳挚” 。
受此鼓励 , 许多肃政史亦以铁面御史自居 , 纷纷上章建言 。都肃政史庄蕴宽先是规谏总统应节省糜费 , 受到“忠直尽职”的表彰后 , 又大义灭亲举劾同族庄严先、庄巢云 。
1915年5月 , 袁世凯接受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 , 举国哗然 。由庄蕴宽领衔 , 其他肃政史夏寿康、徐承锦、夏寅官、张超南、江绍杰、云书、方贞、程崇信、傅增湘等联名上救亡条陈 。
虽然肃政厅的设立及运行方式受到一些人的批评 , 但平心而论 , 肃政厅在整肃官纪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 “自经成立 , 所上纠弹之案已不下数百余起 , 动辄牵连数十人 , 而其中居显要者颇众 。”如因海军学生案曾涉及海军部总长 , 因各地方案件也有牵连至将军、巡按使者 , 而使“身居显要者人人自危” 。
1914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纠弹法》和《纠弹事件审理执行令》 , 规定肃政厅的职能为:依据《中华民国约法》第43条 , 对国务卿和各部总长的违法行为进行纠弹;对官吏(包括不在职的官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进行纠弹:一、违宪违法事件;二、行贿受贿事件;三、营私舞弊事件;四、溺职殃民事件 。
其他如考核制度、诉愿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 也都有较为严格而详细的规定 , 此不赘述 。虽然因战乱等原因 , 这些法规、律令并未能切实执行 , 但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 , 毕竟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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