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民初议员对财政部官员受贿案的质询

【受贿行为|民初议员对财政部官员受贿案的质询】民国早期的政治 , 通常被人们认为是近代中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一页 。在传统的史学家看来 , 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社会失序 , 构成这一时期的主流特色 。但是正如罗隆基所说:“民元至民十六那段中国宪政历史 , 那固然是宪政的失败 , 但那却是国家实施宪政必经的过程 , 倘以那段宪政过程中之波折 , 即断定宪政在中国永无成功可能 , 那是缺乏历史的眼光 。”唐德刚先生《晚清七十年》一书中也曾提及 , 胡适晚年就不止一次地称赞民初的国会议员都是“了不起的人才” 。美国学者林蔚(Arthur Waldron)在研究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的著作《从战争到民族主义:中国的转折点(1924—1925)》中 , 特别指出北洋时期经济有实质性的增长 , 言论有更多的自由 , 文化也有较多的成就 。特别是出现了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国会政治 , “虽然国会的成就有限 , 而且经常大权旁落 , 但是国会一直是整个北洋时期立法活动的焦点 , 这是不应该忽视的 。”
在民初国会政治中 , 质询权是其行使立法监督功能的重要方式 。
质询权是指立法机关的议员 , 对于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 , 使用书面或口头方式 , 向行政机关主管提出质询 , 要求其书面或出席答复 。质询权行使分为口头质问与书面质询两种方式 。根据民国初年《议院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 议员在质问政府时 , 必须以二十人以上的联署方式提出质问书 , 由各院(即参议院与众议院 , 统称“国会”)转交政府限期答复 。在政府答复后 , 如果提出质问书的议员认为政府答复不得要领时 , 可以咨请国务员(国务总理或总长)限期出席答复 。议员对于政治上的紧急问题 , 可以提出临时动议 , 经过院会议决通过后要求国务员出席答复 。与书面质询相比较 , 口头质问在民国第一届国会时期虽然并不多见 , 但因为是即席方式 , 其场景有时候更具有震撼性 。有学者统计 , 在国会第二期常会(“常会”即国会的正常会议 , 当时规定每年常会时间是四个月 。因每届国会任期3年 , 所以共有三期常会)期间 , 仅参议院就曾5次邀请国务总理段祺瑞到院接受当面质问 , 分别是为陕西省议会被人破坏和捣乱事件、天津老西开与法国交涉事件(此指1916年天津法租界试图进一步在老西开地区扩张 , 从而导致天津市民抗议的事件)、第一班参议员改选事件、派遣赴日专使事件与财政部官员受贿及交通部租车事件 。
在众议院也曾发生国务总理段祺瑞就财政部总长陈锦涛、次长殷汝骊受贿一事接受口头质询的事件 , 时间是在1917年4月17日 。财政当局受贿案是在4月初被《申报》披露的 , 此后一直受到媒体关注 。大致情况是财政部在受理商人张兴汉开办炼铜厂申请的过程中 , 总长陈锦涛、次长殷汝骊等主要官员涉嫌收受张兴汉的商业贿赂 。
据当时公布的《众议院速记录》记载 , 众议员吴荣萃质问:财政交通当局受贿问题是否真确?众议员胡祖舜进一步提到:现在报纸关注炼铜厂事件 , 其中财政总长收受商人贿赂有无其事?段祺瑞回复说 , 财政部事件自己近日才发觉 , 已派人密查 。至于财政总长受贿问题 , 段称派人查办 , 尚未收到报告 。他还透露 , 此事被发觉是在上星期的国务会议 , 财政总长在发言时曾检举财政次长在炼铜厂事件中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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