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十倍赔偿不被支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职业打假知假买假十倍赔偿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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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通过某家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7罐鲜炖浓缩燕窝、30克马来西亚原生态燕窝,预付货款4千 元。一周后,苏某收到该公司寄来的商品,规格及数量相符,但 无质量合格证,外包装上也未标明生产厂家、厂址、保质期等内容。随后,苏某就质量问题申请退款,并退款成功。该公司为相关商品的销售者,而非生产者。2此后,苏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向自己支付赔偿金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苏某的请求,但二审法院予以了撤销,并驳回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来,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发现自事发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苏某作为原告,在当地法院发起了近百起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均是以经营者存在产品质量、产品标识不规范等为由提起 诉讼,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损失。3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苏某并非单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并使用商品,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并以此牟利。从性质上来说,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不应受该法保护。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正确评判苏某的身份,即判决给予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随着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出现,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实质上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第四,这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打假方式,应当被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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