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图】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小知识,以下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知识相关内容: copyright /font>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985424.com]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 copyright /font>
一、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作出修改 今日新鲜事br />
1.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 。内容来自/font>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www./font>
3.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https://www.br />二、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https://www./font>
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修改为“开工建设前” 。今日新鲜事br />三、对《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内容来自br />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目录” 。/font>
2.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985424.com]
3.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立项审批”修改为“项目审批或者核准” 。https://www./font>
4.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https://www.br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委托许可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 https://www.br />5.删去第三十二条 。https://www.br />6.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https://www.br />
“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申请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copyright br />
“(一)拟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今日新鲜事br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https://www.br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https://www.br />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www.br />“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内容来自br />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 copyright br />7.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年内需要多次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 https://www.br />
8.删去第五十二条 。br />四、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今日新鲜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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