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图】( 二 )


1.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985424.com]
2.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br />五、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https://www./font>
1.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www.br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舟山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br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内容来自br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 。接受污染物排放申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申报信息交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copyright br />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 [985424.com]
4.删去第三十四条 。www./font>
5.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www.br />6.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决定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br />
将第二款修改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br />7.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内容来自/font>
8.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核准”修改为“批准” 。内容来自/font>
9.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第四项 。www.br />
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违反规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内容来自br />删去第六项 。https://www./font>
10.将条例其他条款中的“报告书”修改为“报告书(表)” 。br />六、对《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copyright br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图】】1.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 内容来自/font>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内容来自br />“需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用海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copyright br />
3.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改为“所在市、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海域使用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98542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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