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阿里腾讯释放“破冰”信号背后:互联网行业互联互通准备了吗?( 三 )


陈兵表示,目前在现实操作中,涉及平台与经营者之间数据传输与共享问题时,通常按照合同法的约定来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的原则是数据控制者原则,即谁控制数据,享有使用数据的权益,谁就需要对数据带来的义务承担责任。“比如很多第三方小程序接入微信进行导流时,它们跟微信之间往往签署了相关的合同,合同中会对相应问题进行约定。”
此外,作为庞大数据的拥有者和广泛连接性的头部平台,在部分中小企业责任缺位时,是否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正如前文提到的,在欧洲,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草案、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等法规都提出了一种“数字守门人”的监管思路,即将一部分规模较大、对经济生态有较为显著影响的平台认定为数字守门人,并要求其承担更多公共性责任和义务,在美国,这一概念则通常被描述为特定义务平台。
陈兵认为,在数据控制者原则外,头部平台还需要注重保障用户的基本权益,无论是从公众情感还是政府治理的维度,头部平台有义务承担与之能力和定位相适宜的社会责任。
监管结构有待优化
有专家指出,就目前对平台互联互通的合规监管而言,大致可分为横向的市场监管与纵向的行业监管两个维度。
市场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2019年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匹配的规范性文件,于今年4月13日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强调应“严防网络平台企业实施系统封闭行为,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行业方面,工信部门、银行部委等行业抓管部门都在各自领域,就封禁与开放问题对相关平台提出了要求,7月底,工信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新活动”,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同样在7月,银保监会发言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继续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整改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增强社会责任……
陈兵认为,如果平台打通,首先最大的挑战就是对于监管体制和监管结构的挑战,对于涉及不同行业领域的超级平台,是按照行业去监管,还是按照整个大平台监管,需要进行更为科学的设计,否则多头监管也会导致平台企业无所适从。“这个时候就要革新监管体系,优化监管的职能配置,整个监管态度应该还是科学监管,审慎监管,常态化监管和坚持底线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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