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处理个人信息被划定红线( 二 )
严格保护个人敏感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这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杨合庆说。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考虑到少年儿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尚不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较弱,容易受到信息推送和商业营销的诱导,在面对违法处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缺乏必要的分辨能力和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和身心健康,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确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相衔接,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应当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据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在此基础上,设专章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大型网络平台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杨合庆指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平台内的交易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因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强调,除了国家机关以外,互联网平台是目前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者,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最重要的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大型平台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对平台经营者进行约束,是未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环节。
【 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处理个人信息被划定红线】“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构建了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制度规则。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意识,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实施,助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杨合庆说。(采访人员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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