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调查|新就业形态下,遇新纠纷咋维权?劳动仲裁专家以案说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采访人员通过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新就业形态下,都应该做好规范的合同订立、薪酬确认等工作。
案例
“到底谁是我的老板?”
小王是网购平台A的配送员,也就是俗称快递小哥。天天风里来、雨里去,把消费者从平台A购买的商品,一件件配送上门。在小区里送快递时间长了,他敲门的时候都会说:“你好,A快递。”
熟悉的居民在小区里见到他,也都以平台的名字给他冠上前缀,问他,“A小哥,我的快递到了吗?”。小王每次都点头笑笑,知道是在称呼自己。他觉得这样称呼很正常,自己的快递车、快递包装、制服都打上了这个平台的标识。甚至跟家里人打电话时,也说自己在A平台工作。
但是谁也没想到,当他与A平台出现支付工资纠纷,到劳动仲裁院进行仲裁请求时,却发现自己为谁打工成了疑问。
小王认为自己是为平台A打工,但在仲裁员审理小王提交的材料时发现,小王的派送任务信息截图显示,其任务详情为配送服务,任务类型为业务外包,任务说明中,外包服务企业名称为B公司。小王提交的支付凭证,也显示配送收入的支付账户名称为B公司。
仲裁员联系了平台A,平台A表示其公司的部分配送业务外包,与B公司之间签订有业务外包协议。小王成为配送员时,线上签署的协议也是和B公司签署的,配送费用是B公司核算并支付的。平台A据此认为小王主张权利的对象有误,该案件中小王应该向B公司主张权利。
仲裁员也在核实后告之小王,应该向B公司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小王的“老板”是B公司。
权利|调查|新就业形态下,遇新纠纷咋维权?劳动仲裁专家以案说法
文章插图
建议
明确双方法律关系
“新就业形态自身经过了一个时期的发展、探索和自我调整,已有定型化的趋势,在具体案件中表现为争议类型化的特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庭庭长吴昊介绍,一些大的平台已经开始针对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工作方式、不同的报酬计算方式及不同的管理方式等,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分类化管理。有些是劳务派遣用工,有些是业务、服务外包形式,有些是平台企业直接用工。劳动者有时候可能不是很清楚,主张权利对象有误,可能影响其权利救济。
吴昊建议相关从业者,加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要重视合同订立。首先就是要了解合同相对方,自己是与谁发生法律关系,明确争议发生时应当主张权利的对象。她也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通过与从业人员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我签的是什么合同?”
老张是个厨师,以前活跃在酒店的后厨,见不到食客的面貌。后来他成了互联网厨师,接单上门做饭,几乎跟食客面对面。
这种服务在近些年兴起,尤其逢年过节,请一个星级名厨到家掌勺,既方便又有面儿还能尝到上乘的美食。老张于一家互联网企业签约,收入分固定部分和接单提成两部分。干了一阵,老张发现家庭厨房无法施展自己的全部才华,便提出离职,但在结算薪水时与运营这款APP的公司发生了纠纷。公司拿出当初签订的合同,却是一份《中介服务协议》,公司称只提供中介服务,和老张并不是劳动关系。老张傻了眼:“我怎么签的是中介合同?”
仲裁员在审理这个案例时,并没有只依据这份合同,而是进行了详细的审查。这份《中介服务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收入的计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制度、请假制度等。而且,老张每天早上需要在平台签到,之后公司派单,老张根据派单到客户家工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