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主播拒绝卖假货,反遭索赔50万元?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产品质量低劣,引起的经纪公司诉网络主播解约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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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崔某签订《网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崔某已注册的抖音账号提供直播指导、培训,引入商业渠道供乙方做直播卖货,并以乙方抖音账号直播获得的音浪、小黄车广告费、直播卖货佣金按比例分成。
其后,崔某按照A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带货,但其收到大量粉丝的反馈称商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金镶玉项链为例,所谓的“金”仅是金色的贴纸。A公司多次指示崔某按照“剧本”介绍商品,使消费者相信商品价格折扣力度“前所未有”或商品质量“特别优秀”,同时,通过“刷单”的方式虚增销量,“包装”销售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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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主播拒绝卖假货,反遭索赔50万元?】△ 客户评价-差评
鉴于出现大量投诉,崔某拒绝继续接受A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带货,且发布视频称A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在直播中多次提及双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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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A公司将网络主播崔某告上法庭。
A公司诉称
按照合同约定崔某理应服从A公司的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但崔某明确拒绝继续直播带货,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网红主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崔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返还已经获得的直播收入16万余元。另,崔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侵犯A公司商誉,故要求崔某删除视频。
崔某辩称
A公司要求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不佳,导致粉丝大量投诉,继续按照A公司安排直播带货会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损害崔某直播账号的价值,所以才拒绝继续直播。崔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原告诉请要求的违约金及返还收入。关于A公司诉请要求删除视频,崔某称遭起诉后已经删除该视频。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红主播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联系直播带货的商家,但并未严格审查带货商品的质量。A公司要求崔某按照设定的剧本内容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退货或差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崔某继续直播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A公司与崔某均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崔某拒绝直播系其为履行其法定义务的结果,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不应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返还收益。
网红直播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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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发布视频称被A公司欺骗并在直播中寻求粉丝支持的行为亦应持否定性评价。崔某作为网络主播,应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在与A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不宜通过网络直播、发布网络视频的方式发布明显带有个人倾向的观点,该行为存在较大的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的法律风险,更不应鼓励此种企图利用社会舆论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法院判决A公司与崔某的《网红主播合作协议》已经解除,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崔某和A公司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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