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主播拒绝卖假货,反遭索赔50万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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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均应对其营销的商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所谓的“刷单”“宣传剧本”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带货直播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直播等活动,不应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在直播中煽动粉丝情绪,破坏社会秩序。带货主播拒绝继续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播行为虽与经纪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带货直播商业模式的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不仅仅是传统的生产厂家、销售企业,还包括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在销售商品的数量、消费者分布的地域等方面的影响力,直播带货系传统销售模式的几何倍数,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更应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负有更高的责任。此外,网络传播主体在纠纷协商、解决过程中也应增强主体意识,把握必要限度,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打造更加健康、有序、清朗的网络环境是每一个网络主体应尽的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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