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垄断面前,市场会失灵,但监管不会( 二 )
但要厘清的一个概念是,反垄断法反对的并不是大企业,而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郭宗杰总结道:“我们国家反垄断法针对的垄断主要有四种,第一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第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是行政性垄断。”
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
在公众眼中,打击垄断多是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罚款,但如何进行事前监管已经成为反垄断领域的重要课题。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一个敏捷监管的政策框架,在反垄断事前、事中、事后形成动态的管理机制,但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这也是一个挑战。刘典注意到,很多市场竞争行为的正当与否是由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决定的,而从行为发生到产生不好的影响中间存在时间差,如果在事前、事中的管理过于精细,设定的规则过于严格,反过头来会影响商业的活力。但不去进行规定,又会导致监管出现滞后。
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
郭宗杰指出,除了罚款之外,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垄断者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事后救济。但通过事前加大反垄断法的宣传力度,出台反垄断法合规的团体标准等,引导企业主动审查规范自身的市场竞争行为是一种更好的方式。“随着国家对反垄断案件的不断查处,更多企业会认识到反垄断的重要性,一方面更加主动约束资本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有更多的企业拿起反垄断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相当于监管部门向社会讲清未来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经济状态,而不是说某个领域走向生态恶化,我们才去监管,这是一个事前的引导。”刘典表示,“如果我们的经济转型走向高质量,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理解监管的意志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那么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不是一种目的。”
刘俊海也强调,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不是和大企业、大平台过不去,而是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倒逼大平台反省自己的商业模式,“特别是经营策略,包括以‘二选一’为代表的经营模式背后存在着的违法性的根源,要重新塑造自己的商业模式,让商业模式更加公平透明,更有可持续性”。
不是美国模式,也不是欧盟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历史并不久远。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是在189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
2002年,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63%的发达国家有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我国的《反垄断法》直至2008年才开始实施。郭宗杰指出,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下设反垄断局负责执法,这一机构仅有约50人从事竞争执法工作。而其他国家相应机构的职员人数远不止于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1000余人,加拿大竞争局有382人,德国联邦经济部卡特尔局有360人,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有832人。郭宗杰认为:“我国的反垄断任务已经远远超过德国、日本等国,因此,现有执法力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实际需要。”
文章插图
对于互联网的反垄断,中国此前抱有的态度是“包容审慎”。郭宗杰认为,如果没有前些年对互联网企业的包容审慎监管,就不可能有今天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局面。“但另一方面,企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确实规模越来越大,采取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随着反垄断执法手段、经验的不断成熟,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对我们已经发现的垄断行为及时处理,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推荐阅读
- 德国|谷歌拟从搜索结果中删除新闻服务 向德国反垄断机构妥协
- 出行|网约车监管平台发布去年 12 月行业运行情况
- 盲盒|上海制定反垄断、互联网营销算法、盲盒经营活动等新业态合规指引
- 出版商|谷歌向德国反垄断部门妥协 拟从搜索结果中删除新闻服务
- 疫情|台州在全省率先开展大物防联控 全链条监管进口商品疫情防控
- 法律|韩国监管机构:苹果公司已针对监管应用商店运营商的新法律提交合规计划
- 卫报|英国监管机构就 VR 中的儿童安全问题质疑 Meta
- 故障|英国将对云计算供应商加强监管,以防发生故障影响金融行业
- 消毒仓|为冷链食品安全加码 余杭集中监管仓升级焕新
- 中国富豪榜|为什么, 马云总喜欢在外抛头露面, 而马化腾不常出现在公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