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简述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的漏洞填补规则


填补|简述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的漏洞填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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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填补|简述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的漏洞填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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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的漏洞填补规则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人与人经济交往时都会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通常都会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在缺少主要条款时容易产生分歧,进而阻止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一份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哪些条款呢?这些条款中,哪些又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呢?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法律上又有什么规则能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呢?本期旭光说法将就“合同三要素说”及合同条款欠缺时的漏洞填补规则进行简要论述。

合同成立通常需要具备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份完备的合同通常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中以上内容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有条款才算成立。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相关条款,订立符合要求的合同。

三项条款不可缺少即“合同三要素说”
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有一种惯常性的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都包括哪些?
通常我们认为,一个合同只需具备三个要素,就应认定合同成立:一是当事人,二是合同标的,三是数量(以下简称“合同三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 填补|简述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的漏洞填补规则】具体而言,当事人是指享有合同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标的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房屋交付、劳务成果交付等;合同数量是指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数量。合同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必须对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标的、数量的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因缺少主要条款而产生分歧,将被法院认定合同自始未能成立,从而阻止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欠缺非必要条款时适用漏洞填补规则
合同成立并不需要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全部条款,也即是说,除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外,合同是否具备质量条款或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欠缺“三要素”外的其他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确定,确定方法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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