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典型案例丨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经营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
2016年2月1日,《中国经营报》在其纸媒及电子报和官网上刊登一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文章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再铺陈开来,指称“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并称“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
新浪网财经频道和科技频道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并将标题改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 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雷火公司以中经报社、新浪互联公司共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金,要求责令中经报社停止在《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和网站发布涉案报道文章,责令新浪互联公司停止在新浪网上更名转载的两篇涉案报道。
审理情况
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保全听证前,新浪互联公司自行删除了在新浪网站上更名转载的两篇文章,网易雷火公司在听证后撤回了对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新闻报道从题目、开篇、由头及主线勾勒了一起“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新闻事件。但是通观全文,却并未报道得出“考拉假货”这一定性的明确依据。中经报社则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明是假货的充分证据。
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所报道的前述事实可能构成失实,如继续传播可能对网易雷火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损害后果。裁定中经报社立即停止在《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和网站上传播涉案文章。该裁定作出后,中经报社不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法院复议后认为中经报社的各项复议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中经报社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其后经网易雷火公司申请,中经报在法院监督下执行了该禁令要求。
就案件实体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经报社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出现售假重大事件的新闻事件,该报道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且其采访人员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造成网易雷火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新浪互联公司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报道的扩大传播,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鉴于新浪互联公司行为属于扩大侵害的转载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二被告上诉后,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意义
本案是新民诉法修订后北京地区首例在名誉权案件中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典型案件。此前,诉讼禁令申请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规定行为保全之后,本案首次将相关规定适用于司法实践。由于目前我国的诉讼禁令制度在程序设置上并没有形成从禁令提出到禁令执行的制度闭环,在实体判断上没有规定可操作的审查标准,这给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适用诉讼禁令制度带来了具体操作层面的困难。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在程序适用条件的实体审查上,确立了平衡申请人名誉利益与新闻传播利益、公众知情及舆论监督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在程序操作上完成了从程序启动到复议程序再到禁令执行的全流程实践,为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领域适用诉中禁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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