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泄露别慌,国家帮你打官司( 二 )
我们知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事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就时有发生,这两年315晚会更是每年都有相关内容,比如2019年曝光的 “探针盒子”,它通过靠近手机而获取用户信息,再比如今年售卖简历的案例——“7元一份售卖求职者简历” ,此后售卖人脸信息,售卖快递单信息的情况也屡次登上新闻。
相比于个人隐私侵权案例的高频发生次数,能够真正为自己维权的消费者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个人维权成本太高,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所以大家除了舆论上的谴责外,基本会在法律维权上选择沉默。
而公益诉讼制度,有望增强大家的维权意识,真正让《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到实处。
尚不能根除“杀熟”旧疾
除了上述两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之初,大数据杀熟和人脸识别就与这部法律紧紧地绑在了一起,大众对这两项有着很高的期待。不过,北京公衡律师事务所安屹东律师告诉我们,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多是制定了一个大框架,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和丰富,消费者也要需要保持合理的期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据悉,该条即规制大数据杀熟的条款,用户不仅有权拒绝各类自动推送,而且有权要求APP对相关推送规则、机制进行说明,享有更充分的知情权。也就是说用户既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公开算法、数据处理的规则和机制,也可以彻底拒绝此类自动推送服务。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企业中,其算法机制可以称得上是商业机密。所以很多企业在被质疑大数据杀熟时,经常把算法机制出错拿来当背锅的说辞。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我们也几乎不能知道互联网企业详细的推送机制,但至少,企业推荐机制对我们来说,不再是一个看不见的黑盒。
正如文章开头所说,大数据杀熟情况在现实中还在持续发生着,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如此。
人脸识别,谁在妥协
如果说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更大程度是与互联网企业相关,那么单独到人脸识别这方面,除了互联网公司,又涉及到了很多技术公司,他们同样是需要积极配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执行的关键一环。
近年来,作为人工智能最先落地的技术之一,计算机视觉有不少创业公司,据IT桔子不完全统计,现存的计算机视觉创业公司多达759家,其中也诞生了多家独角兽公司,其中商汤、旷视、云从和依图还被并称为“CV(计算机视觉)四小龙”。
夏海龙律师告诉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都是与人脸识别相关的内容,其中:
第28条第1款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内涵作出界定,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我们熟知的人脸信息就属于生物识别信息。
综合这些规定,公共场合采集人脸信息应当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且原则上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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