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 我的信息我该如何做主?( 四 )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法官 沈堃:《个保法》是今年11月1日施行的,行为如果发生在这之后的话,当然是优先使用《个保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当时,《个保法》是没有施行的。所以说只能适用,处在当时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来进行相应判定。
用今天的规定约束昨天的行为,不符合法治原则。由此法官采用的是,2020年10月前后,行为发生当时适用的《民法总则》等规定,进行相应裁决。而该案中,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起诉人,替代了该案众多的信息受害民众参与庭审。这又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中涉及公益诉讼的立法精神。实际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公益诉讼很可能在未来会被重点适用于解决相关纠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不同的救济机制,按照我们现在《个保法》规定,一种方式当然是消费者可以自己来维护自己权利;第二种方式,其实是可以通过这种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来投诉举报,要求相关的行政机关来依法履职;第三个途径,就是我们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也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机制,对于这种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让个人去维权往往成本很高,但是收益很低。我们说消协、人民检察院以及网信部门认定的机构,可以来提出相应的公益诉讼。
不适用新法裁定该案,但使用公益诉讼的机制参与该案,是法院在新法出台这个时间节点多方考量后的办法。而实际上,除了该案适用的《民法总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还有不少法律对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做出过规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法官 沈堃:《个保法》出台背景里面其实有一个问题在于,《个保法》出来之前,是有大量零散的相关规定。举个例子, 包括《民法典》上面有规定,包括《民法总则》,之前有《民法通则》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另外还有包括《电子商务法》,以及《网络安全法》,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信息,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立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的法治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以最开始,是针对突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之前的法律过于零散,不系统,但是现在,把它制定成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现在的必要性。

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实施 我的信息我该如何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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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超过十亿人,网站数量、 APP 数量均达到数百万个。第三季度,相关机构在对全国移动应用进行的相关抽样检测中,接近六成的应用 “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一方面,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着相当庞大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大量违规收集、使用海量个人信息的各种社会主体,已经到了亟待被规范的时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周汉华:信息越来越有价值,在这种时间节点上来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说是非常必要。《个保法》正好是系统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从源头的采集到使用,到安全保护,到共享,到我们说的境外提供。以及我们说的跨境转移,以及最后的整个销毁等等。它把一个全生命周期,就是整个处理活动都进行了规范。
当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没有隐私、私密信息等概念,只要是个人信息都属于被保护范围。该法的体系健全、覆盖广泛,体现当下数字时代的,对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它是之前相关法条的进化版。此外,该法律继《反垄断法》后,是我国第二部用营业额百分比来对极端侵犯个人信息的企业、平台等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更全更严。一方面,不少人评价,这是一部长出“獠牙”的法律,但事实上它又面临着和过去相关法律共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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