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6万条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处罚金2.5万元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涉案人因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5万元。
涉案人为许某,男,今年50岁,钟祥人。
2018年下半年,许某在互联网上学习炒股过程中发现倒卖股民个人信息可以赚钱。为牟取非法利益,许某购买了非实名登记的虚拟运营商电话卡、QQ号码用于在互联网上联系公民个人信息买家、卖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收取资金。许某通过向股票资源QQ群内人员购买、使用号码生成器拉取手机号码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8月21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这一线索,锁定相关证据后抓获许某,在许某持有的手机和台式电脑主机中分别提取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8万余条(包含出售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5.4万余条)。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许某先后8次向他人出售单一电话号码共计126万条,非法获利2.02万元。为逃避打击,许某在每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大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删除。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许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许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许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6万条,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许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许某的违法所得2.0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主机、硬盘等予以没收。
链接: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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