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保护个人信息应强化企业管理责任( 二 )


在发达国家,保护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强化单位管理责任。欧美监管机构对泄露信息企业的罚款动辄数亿美元。例如,2020年初,美国互联网巨头推特与美国证券监管机构FTC就信息泄露问题达成5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高额罚款推动美国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减少个人信息收集范围,提高系统安全防护力度,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时更加谨慎。
在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追究违法个人的刑事责任。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了大量盗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但很少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批又一批倒卖者被送进监狱,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治理。在犯罪学上,溯源治理才能标本兼治。相信《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针对信息收集、处理单位的高额罚款,将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漏洞,从根本上铲除个人信息买卖的黑灰产业链条。
无个人信息则无人格尊严。在数字时代,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个人的第二生活空间,个人信息就是公民的数字化存在。个人信息泄露会侵犯个人隐私与尊严,侵犯个人财产权利,甚至会威胁个人生命健康权。只有奉行“最少收集、最严处罚”的原则,才能敦促收集单位既把个人信息当成盈利渠道,又当成风险来源,进而让数字经济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安全产业。(作者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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