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购|七日内退货“无理由”也要有前提( 二 )
■二审:涉案商品已激活 不符合退货规则
法院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以下证据:1.W3退货申请服务单一张,证明沟通长时间停滞,从2018年2月27日到2019年12月30日一直是空白的,王某无法上传任何信息,审核意见表示王某与京东公司进行过沟通,但王某未接到过任何电话;2.W3售后服务单一张,证明京东在关闭两个W3的售后服务单后,多次提交售后申请均被关闭;3.京东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证明所指的七天是在签收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间。
京东公司质证意见:“对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证据仅能显示一个订单的售后申请情况,在其提交申请后我方给出审核意见,要求其上传sn码等信息,最终服务单并未审核通过,可以证明其申请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王某在京东公司直营网店中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京东公司如约交付商品,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王某于2018年6月18日,在京东公司处购买的三个斐讯智能手环W3,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6月26日申请退货,因涉案商品已激活,王某不同意京东公司的解决方案,最终服务单未审核通过。对于王某购买的其他案涉商品,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王某主张京东公司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及违约拒绝售后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京东公司公开宣传,在其页面和购买咨询等处指导消费者进行金融产品的激活操作,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1年3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采访人员周斐)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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