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快递被虚假签收后毁损,买家该找谁赔?法官支招( 二 )
诉讼中,快递公司解释,投递结果根据不同情况有本人签收、前台签收、传达室签收几种,由投递员在系统上选择。本案的快递因为不是本人签收,当时收件人让投递员帮忙签收,所以写的是他人代收。如果一次投递不成功,快递公司会联系收件人,之后再次投递;如果未联系上,会在门上贴条,将邮件留存在投递部门保存12天,12天还联系不上就退回。本案收件人让快递员代为签收,公司系统中记录妥投、他人代收的做法,符合快递行业的投递规范,属于预约投递;只有在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做该种备注,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公司就会备注未妥投或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引发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对妥投标准的理解不同。从服务提供者一方的角度来说,快递公司认为联系上收件人且获得其指示可以改日再投的时间就应当视为邮件的签收日期;而从消费者一方的角度来说,寄件人认为邮件实际送达到收件人手中的时间才应当视为签收日期,才能算作妥投。应当说,作为消费者和寄件人,寄件人希望及时掌握所交寄物品的实际投递情况(包括投递人员是否能有效联系上收件人、是否及时进行投递)的需求可以理解。而作为快递服务提供者,快递公司在收件人同意由投递员先行代收并改日再投的情况下,依据自行确定的投递规范在邮件查询系统中备注已由他人代收的行为,客观上虽可能导致消费者理解的分歧,但亦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虚假编造或故意欺骗,因此不应认定为构成虚假签收或欺诈。
除了常见的他人签收,还有快递柜签收的情况。如果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包裹放入快递柜中,收件人就不得不埋单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这一条款的实施,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快件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实践做法,同时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这也意味着,未经收件人同意的快递入柜,收件人可以拒绝收件。同时,消费者具有选择权,未经同意的被动消费,要坚决抵制。
3、遏制虚假签收乱象该怎么做
虚假签收和暴力分拣、快递柜收费等问题一直是“剁手党”吐槽的重灾区,也是快递行业的老大难问题。如何才能有效救济与治理,真正做到保护快递运输服务消费者、使用者的权益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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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旦发现自己的包裹被虚假签收,收件人应当及时与快递员取得联系,询问具体情况,联系过程中可以用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固定。快递员通常配合积极性较低,鉴于货物交付风险承担原则,卖家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可以督促商家对接物流公司对包裹进行查询。如果包裹未经同意被放入快递柜中,收件人应当及时向快递公司进行投诉,要求送货上门是收件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包裹验收也要做到全程留痕,无法签收时即时验货的,以手机视频拍摄从开箱到验货的整个过程是比较便捷、实用的方式。寄件人对于贵重物品保价运输,也能降低独自承担货损的风险。
其次,“双十一”等快递高峰时期,快递公司应当主动立规矩,规范公司员工的投递行为。例如,对于“妥投”与“未妥投”的划分标准,是否可兼顾快递运输行业的特点与消费者知情权的现实需求,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对于邮件投递状态,除了本人签收、前台签收、传达室签收以外,是否可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收件人预约再投、收件人签收后要求退回等一些客观上可能或已经产生的投递结果表述。而对于已经形成的重要规范性内容,不仅要通过合理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告知、予以提示,更要妥善落实到工作和服务中的对应环节。总之,作为快递运输企业,唯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方能从根源上解决相关纠纷,并赢得消费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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