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以同事为原型创作狗血文章发上网,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二 )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韩浩
如今,依托互联网平台,网络文学作品改变了读者的阅读习惯。虽然文学作品具有虚构的本质特征,但不能否认某些作者通过文学作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现实问题。
本案中,被告微信公众号文中的表述在一定传播范围内和程度上对二原告的人格进行贬损,构成侮辱,该文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二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该文章已删除,故被告应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文学创作是公民的自由,但作者在行使文学创作自由权的同时,须注意把握分寸和明确法律边界,尤其在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时,切勿打着文学创作的幌子试图逃避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追责。
来源:南京中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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