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明星同款不是明星代言 看懂广告需要“长点心”

【 医疗器械|明星同款不是明星代言 看懂广告需要“长点心”】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责编:芃芃 2021-12-21 11:23:22
在不少商家眼中,极具吸引力的广告是博得消费者关注的直接方式。然而,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类广告中,消费者还需仔细体会,才能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实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日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就此进行了调查。
微美益生“明星同款”并非明星代言
在一些网售商品宣传界面,时常能看到广告宣称商品是“明星同款”。例如,微美益生官方旗舰店(北京祖医堂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主要售卖洗护及护肤用品类的商品,价格大多集中在百元以内,其中“茜茜王妃美白祛斑笔”及“祛斑霜”等热销商品在首页贴出了知名演员刘晓庆的照片,并标注为“明星同款”,对应商品的文字却介绍为“金星同款”。
《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询问该店客服,商品是否由明星代言。客服表示了否定,称只是推荐商品。对于是否有其他渠道能看到上述“明星的推荐”,客服称“这个不清楚,应该直播推荐过”。
没有代言、不确定信息来源、“应该推荐过”……在采访人员的不断追问下,对方始终闪烁其词,并建议采访人员“将目光放在商品上”。
采访人员又在不同电商平台搜索“茜茜王妃美白祛斑笔”,商品首页显示的明星各有不同。推荐人还包括苗圃、周海媚、李勤勤等多位演艺明星。
采访人员还在商品评价区及社交平台看到有“因为是自己喜欢的明星所用同款,才会关注到商品且购买使用,但却发现明星可能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等评论。可见,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常常会将“明星同款”混淆为广告代言人。
那么,商品页面标注的“明星同款”与广告代言人在法律层面上到底有何差别?《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就此采访了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伟。刘志伟表示,首先,二者存在概念上的差别。“明星同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商家利用“明星效应”,强调所售商品系与明星所用相同款式,从而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所使用的宣传用语;而广告代言人,在我国《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即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刘志伟指出,在“明星同款”中,通常明星本人并未积极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使用、推荐、证明,甚至并不知晓其本人已经为某商品的销售起到了正面促进作用;而广告代言人,按照合同约定,则必须为其所代言的商品进行积极的推荐、证明,起到宣传产品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明星同款”和明星代言人在主体责任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明星同款”中,商家与明星通常未签署协议,商家可能并未得到明星授权,明星无需对商家发布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相反,商家冒用明星照片、视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等民事权利。而广告代言人通常与商家签署了《代言合作协议》,代言人享有独立代言及获取代言费用的权利,同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礼杰对《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表示,电商平台使用“明星同款”进行广告宣传,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电商平台对“明星同款”宣传页的使用事先经过了明星本人的同意,此种情况应视为明星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为相关商品做推荐,明星应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另一种情况是电商平台对“明星同款”宣传页的使用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此种情况由于其本人并没有对相关商品做推荐的意图和行为,明星不构成《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代言人。采访人员调查发现,目前第二种情况更普遍,而且所谓的“明星同款”甚至可能是仿制品,是商家杜撰或PS的“明星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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