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平台面临着三重不利因素,反垄断只是其中一条而已( 四 )

  • “公平竞争”和“信息共享”被反复提到——前者是指平台之间要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市场地位,后者是指平台之间不得筑起“信息隔墙”,要允许消费者跨平台共享信息。
  • “平台经济”的概念不仅覆盖传统业态,也覆盖新业态。例如,汽车分时租赁、直播/短视频带货、社区拼团均被列入“平台经济”的范围。
  • 显然,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势头加强,是一个全球性的长期命题。
    从今以后,互联网平台要通过并购实现外延式增长,难度会越来越大;使用用户数据的阻碍会越来越多;对合作伙伴的“征税权”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由于现有信息不足,我们无法准确估计反垄断对互联网公司业绩的影响;我们只能说,对这个影响怎么估计也不过分。
    至于最近发生在一系列美股上市的中概互联网公司身上的监管调查,只是上述更大的监管图景当中的一个环节而已。综合看来,监管当然是互联网行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难题——哪怕反垄断调查告一段落,它们仍然要面临前两个严峻难题的考验。不是所有平台型公司都能通过这一关。
    作者:怪盗团团长裴培,微信公众号:互联网怪盗团(ID:TMTphan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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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平台面临着三重不利因素,反垄断只是其中一条而已】题图来自Pixabay,基于CC0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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