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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言可畏 , 生活中有很多事情的起因都是因为一些小矛盾引发了口角争端 , 而这些小矛盾往往都可以好好商量 , 将小事化了从而得以解决 。 但有些人不喜欢吃亏 , 最终因为口角上的争端 , 引发了悲剧的发生 。
(涉及隐私 ,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 仅配合叙事)
2020年 , 在北京房山的一个社区内来了一位新的住户 , 这位住户是从外地来京做生意的 , 在社区旁边的商超里租了一个自己的门店 , 为了方便生活和照顾生意 , 便在8月初的一天这个社区租了一间小房子居住 。
在这位商户租下房子之后发现了一个问题 , 就是停车不是很方便 , 所以就将自己的面包车停靠在了自己居住地附近 。 初来乍到的汪老板将自己的车停靠在了房屋的门旁 , 在他当初停车的时候显然没有想到会影响到邻居的生活 , 而这个事件的起因便出现在了停车和挪车这件小事上面 。
【北京老伯因与邻居对骂猝死,家属索赔160万,法院判决伸张正义】他的邻居是一个上了年纪的老人余大爷 , 余大爷在十年前的时候因为心脏的问题 , 去医院治疗过一段时间 。 治疗之后病情得到了控制 , 但医生还是叮嘱道平时的情绪起伏不能太大 , 而在那之后余大爷在社区的生活一直都是和和气气的 , 很少和街坊邻居吵架斗嘴 , 多年来觉得病情恢复差不多的他也就很少去医院进行复查 , 而汪老板的到来却改变了他的生活 。
当时汪老板将他的车停靠之后 , 车的一部分就堵住了家门 , 虽然仍能进出 , 但也产生了一些影响 。 在观察了三天之后未发现车被挪走 , 就决定亲自去趟新邻居的家 , 和他商量一下把车挪走以免影响生活 。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 ,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 ,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也就是说汪老板停车之后 , 如果确实造成了邻居余大爷一家通行上的困难 , 那么汪老板就有义务将车挪走 , 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 而余大爷也可以选择和对方进行协商 , 将这件小事解决掉 。
这本就是一件简单的小事 , 而当余大爷来到他家协商时 , 两人却因此发生了争吵 , 余大爷便气冲冲地离开了他家 。 协商不成的两人此时也都有了怒意 , 在余大爷离开的同时 , 汪老板也走了出来 , 于是口角争端便从汪老板的出租屋吵到了巷道内 。
而听到有人吵架之后 , 附近的街坊邻居有些从家中走了出来 , 有些本就在巷道内闲聊 , 在看到争吵的两人 , 便有人前来劝架 。 而在两人争吵了一分多钟之后 , 街坊就将两人劝开 , 各自返回自己的房间内 。
到这时事情也该结束了 , 但不服气的汪老板却不依不饶 , 随后又从自己的家中走了出来 , 对着余大爷的门口吵嚷 。 而每次都被街坊劝回去 , 在第三次吵嚷被劝走后也就没再出来 , 但是在半个小时之后 , 一辆救护车赶到了事发地点 , 从余大爷的家中将其抬走 , 随后经过医院的抢救 , 余大爷还是因心源性猝死离开了人世 。
余大爷莫名其妙地走了 , 他的家人自然不答应 , 于是便一纸诉状将汪老板告上了法庭 。 余家人认为余大爷的死 , 是与汪老板争吵引发的 , 汪老板也应该为此事负责 , 他们向法院申请 , 要求对方赔偿余大爷死后的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0万元 。
北京老伯余大爷因与邻居对骂引发心源性猝死 , 其家属向侵权者索赔160万 , 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定此案?
一般来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 , 其中一方不知对方身患疾病的情况下 , 对方因自身疾病的原因导致去世的 , 是没有法律上的过错的 , 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这是因为 , 作为一名普通人 , 在不知对方身患疾病的前提下 , 很难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后 , 会引发对方猝死的严重后果 。 因此就难以认定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 也就无法认定其中一方一定存在过错 。 而最终的判定还是需要依据事实 , 根据当时事情发生的经过才能做出正确的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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