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大学生事件回顾:女孩喝醉后,男生将其拉去宾馆竟死在房中( 二 )


这个辩护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 原因也很简单 , “违背妇女意志”跟妇女的日常作风没有必然关联 , 而且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是多样的 , 妇女既可能激烈反抗 , 也可能因为醉酒失去意识无法反抗 , 或者因为明知反抗无效、受到威胁被迫放弃反抗 。
根据已有证据 , 阿花和赵某确实存在暧昧的聊天 , 但不管在酒局进行时还是到宾馆后 , 阿花都没有明确同意要与被告发生关系 , 赵某和金某的行为 , 就属于趁妇女醉酒失去意识不知反抗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从而构成QJ罪 。
如果阿花没有身亡 , 事后对赵某和金某的行为表示同意 , 本身不认为是QJ , 那两人可能不会被追究刑责 。

按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构成QJ罪 , QJ妇女一人的 , 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二人以上LJ妇女情形的 , 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QJ妇女情节恶劣程度、QJ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
虽然金某因为客观原因未遂 , 但两人事先商议共同犯罪、具有LJ情节是事实 , 赵某为主犯 , 金某为从犯 , 综合考虑了本案中赵某和金某的主从犯地位、主观恶性、QJ的手段、坦白等情节后 , 赵某因犯QJ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 金某因犯QJ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客观来看 , 阿花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 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 , 但如果赵某和金某本身没有心思、只愿做君子不想做小人的话 , 无论阿花怎么表现都不会干趁人之危的事 , 这是一桩多重因素碰在一起从而酿成的悲剧 , 对三个家庭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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