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妇女申请强制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 , 又属“开放型”社会 , 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 , 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 , 女性地位较高 , 贞节观念淡漠 , 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 , 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 , 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 , 法律予以认可 , 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 , 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
在唐代 , 离婚极为常见 , 再嫁不以为非 , 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 , 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 , 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 , 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 , 不必经官判断 , 只要做成文书 , 由男方父母和证人署名 , 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
但同时 , 《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 , 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 , 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 , 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 , 虽犯“七出” , 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 , 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 , 认为一方犯了义绝 , 法律即强制离婚 , 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 , 也强制离婚 。
《唐律》的这些规定 , 不言而喻 , 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 , 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 。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 , 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 。另外 , 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 , 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 , 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
唐代离婚再嫁也是较为容易的 。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 , 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 , 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 , 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 , 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
另外 , 再嫁也不为失节 。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 。仅以肃宗以前诸公主计 , 再嫁者23人 , 三嫁者4人 。
【唐代妇女申请强制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从唐代看 , 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 , 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 , 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 , 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文章来源:《文史博览》2010年第2期(责任编辑/楚文)作者/张劲辉 惠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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