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女子约出,二男子先后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并坐沙发观看过程



将女子约出,二男子先后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并坐沙发观看过程


两男子将女子约出后 , 一男子发生性关系 , 另一男子观看 , 女子从客房出去求助无果后 , 观看的男子又强行和女子发生性关系 。 1995年出生的杨某某和1999年出生的章某某 , 二人均没有正当职业 , 经常玩在一起 。
这天 , 二人的朋友涂某某邀请杨某某、章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到清吧喝酒唱歌 , 期间 , 二人见李某某长得很漂亮 , 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 让涂某某将将李某某带到他们住的酒店房间 , 涂某某没有答应 。
几天后 , 杨某某、章某某从湘潭市出发来岳阳平江联系家具板材业务 , 并邀请涂某某一起来平江玩 , 涂某某邀请被害人李某某一起 , 李某某答应后 , 四人于当日15时许到达平江县城 , 在酒店开了两间客房休息 。 当日21时许 , 杨某某、章某某和涂某某、李某某在夜宵店、酒吧吃饭喝酒 。
期间李某某喝醉了 , 23时许 , 章某某和涂某某将喝醉酒的李某某搀扶至酒店的一间客房 , 到达客房后 , 杨某某、章某某躺在客房的沙发上休息 , 涂某某和李某某躺在客房的床上休息 。 几分钟后 , 杨某某起身来到床上 , 开始摸被害人李某某的胸部 , 李某某就往涂某某的身边躲避 , 杨某某见状 , 便用江西话和涂某某说:“你走开咯 , 你在这里我不好搞” , 涂某某就离开到厕所呕吐去了 , 杨某某便压在了李某某的身上 , 将其裤子脱掉 , 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期间 , 李某某在用力反抗 , 用双手推杨某某 , 并叫杨某某走开 , 章某某在沙发上看杨某某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
杨某某与李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 , 就和涂某某离开了房间 。 之后 , 李某某从房间出来 , 来到该酒店的13楼 , 敲该楼的客房门求助 , 但是没有人开门 , 李某某在该楼的窗台处独自呆了半个多小时后 , 又回到了客房 , 发现章某某一人在房间 , 便叫章某某离开 , 章某某突然将李某某拉到床上 , 脱掉了自己的裤子 , 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 期间 , 李某某在哭泣反抗 , 用手抓章某某的脖子和背部 , 并拿客房的座机打电话给了前台求助报警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杨某某、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是否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案说法 , 杨某某、章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但不构成轮奸行为 。
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杨某某、章某某将李某某约出后 , 二人先后在客房内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 李某某均予以反抗 , 用双手推杨某某 , 并叫杨某某走开 , 用手抓章某某的脖子和背部 , 并拿客房的座机打电话给了前台求助报警 。 可见李某某并不想和杨某某、章某某发生性关系 , 二人违背李某某意志 , 不顾李某某反抗的行为 , 构成强奸罪 。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 , 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 又称为集体强奸 。 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 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 , 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 , 才成立轮奸行为 。
本案中 , 杨某某、章某某二人并未有轮奸的故意 , 在案发当天二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 杨某某先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 章某某在旁边观看 , 后杨某某离开客房 , 这时章某某又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 杨某某并不知道章某某后来强奸李某某的行为 , 杨某某和章某某并没有共同的轮奸故意 , 因此杨某某、章某某不构成轮奸 。
根据法律规定 , 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没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 检察机关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对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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