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宜宾12岁女孩娜娜(化名)万万没有想到 , 自己在墙上随手留下了自己的QQ号 , 竟引来了一名“色狼”悦某 。 悦某约出娜娜等人吃饭 , 随后将她带去哥哥家 , 实施了强奸 。 2022年1月从法院获悉 , 悦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六年六个月 。
30岁的悦某家住四川屏山县 。
12岁女孩娜娜也住在屏山县 , 在读小学六年级 。 出于一时好奇 , 她在屏山县某在建工地外墙上写下自己的QQ号 。 被悦某看到后 , 他添加了娜娜为好友 。 随后约娜娜等三名女生吃烧烤时加了娜娜的微信号 。
宵夜后 , 悦某通过微信与娜娜聊天 , 并邀请娜娜到其哥哥位于屏山镇的家中 。 随后悦某与娜娜发生了性关系 。 案发后悦某被抓 。 屏山县法院一审认为 , 悦某与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了强奸罪 。 悦某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 , 对其从重处罚 。 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
悦某提出上诉 , 称其与娜娜没有发生性关系 , 其隐私部位未接触娜娜的隐私部位 , 其只是摸了娜娜的隐私部位 , 实施了猥亵行为 。
其律师提出 , 悦某不明知被害人娜娜不满十四周岁 , 被害人娜娜自愿与悦某发生性关系 , 悦某具有自首情节 , 原判量刑过重 ,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本案案发系因被害人娜娜亲属发现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 案发自然 。 其次 , 被害人娜娜的陈述证实了悦某和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 再次 , 悦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的前四次供述均交代其强奸娜娜 。 被害人娜娜的陈述、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悦某知晓被害人娜娜系小学六年级学生 , 且被害人娜娜系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 。 悦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被害人娜娜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 , 悦某与娜娜发生性关系 , 无论娜娜是否自愿 , 均不影响悦某构成强奸罪 。
【四川12岁女孩在墙上留下联系方式引来“色狼” 遭对方强奸】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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