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男子持美工刀行凶



因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男子持美工刀行凶


男青年刘某生因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 , 故而心生怨恨 , 在步行途中偶遇该男子时 , 借着酒劲 , 竟然持美工刀实施谋杀行为 。 2021年11月中旬 , 龙湖法院依法审理这样一宗故意杀人未遂案件 , 一“70”后男青年为自己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付出了牢狱代价 。

2021年6月6日22时左右 , 被告人刘某生(初中文化程度 , 务工人员)酒后步行来到汕头市龙湖区某处的天桥上 , 偶遇在该处的被害人刘某德 。 刘某生因想到系刘某德造成自己的家庭破裂 , 于是走到刘某德身后 , 趁其不备 , 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划向其后颈部 , 致其右后脖颈受伤 , 刘某德被划伤后用手抓住刘某生拿刀的手腕甩掉上述美工刀 , 并殴打刘某生 , 致刘某生昏倒在地 , 后刘某德离开天桥自行到医院接受治疗 。 刘某生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
经司法鉴定 , 被害人刘某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 被告人刘某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
【因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男子持美工刀行凶】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鉴于被告人刘某生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 属犯罪未遂 ,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龙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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