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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开眼界!足浴店为躲避打击竟对卖淫女子进行“严格岗前培训”!安徽滁州 , 警方在对一足浴店进行清查时 , 现场抓获了组织卖淫者 , 失足女和嫖客等人 。 让人不忍直视的是 , 有的正在进行不法的交易时 , 衣不蔽体便被当场抓获 , 尴尬不已 。
而警方在现场调查时 , 竟然发现了一本小册子 , 上面写着“只有半裸、垃圾袋必须带灰、有情况必须安抚好客人、以后取消会员和充卡制”等内容 。 而他们这么培训的目的 , 当然就是为了躲避警方的打击 。
目前 , 警方已经依法刑事拘留6人 , 治安处罚9人 , 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真的是太毁三观了!话说这家足浴店的经营者 , 你把这些心思用到正经的商业场合不好吗 , 明知自己所做的事情是违法的 , 还要想出这种鬼点子 , 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 真的是痴心妄想 。
这下好了 , 客人和服务员都被抓了 , 足浴店也等着关门吧!当然 , 作为卖淫服务的直接经营者 , 更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从法律上讲 , 单纯的卖淫嫖娼并不构成犯罪 , 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 但是如果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则行为人就会构成对应的犯罪 。 以本案的情形来看 , 足浴店的实际经营者涉嫌组织卖淫罪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本罪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 , 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其中 , 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应在3人以上 。 犯本罪的 , 处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此外 , 如果组织未成年人卖淫 , 或者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卖淫的 , 则应当从重处罚 。
最后 , 犯本罪且情节严重的 , 应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如果强迫他人卖淫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则直接可处以死刑 。
上述的处罚是针对组织卖淫者的 。 对于嫖客和从事该活动的妇女而言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对他们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安徽一足浴店为躲避警方打击,竟对失足女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此外 , 如果店内安排她们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 对她们也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当然 , 针对足浴店内部从事该活动而取得的嫖资收入 , 自然而然也就成了非法收入 , 这钱不会还给客人 , 而是会被直接没收 , 入缴国库 。
究其根本 , 这样做的原因就在于卖淫嫖娼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 。 对这样的协议(合同) , 法律根本不会保护 , 反而要严厉打击!
最后 , 君子当取财有道!那么各位读者朋友 , 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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