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小伙偷骑他人摩托,车毁人亡,家属反告车主索要赔偿( 二 )


由于这辆摩托车价格昂贵 , 都是摩托车爱好者 , 众人一眼就被这辆拉风的车吸引 , 邓某看到这辆辆宝马摩托车时 , 更是两眼放光 。
众人谈话期间 , 另一位车友借用了一会儿高某的摩托车出去买烟 , 回来停车熄火后没有把摩托车的钥匙拔下 。
邓某径直走向摩托车 , 直接跨坐了上去 , 他转头对一旁的高某说 , “我试坐一下” 。
因为有共同的朋友 , 高某也没好意思直接拒绝 , 也以为他就是坐一下就同意了 , 可他完全没注意到 , 邓某的手已经伸向摩托车钥匙 , 他迅速发动车辆一转眼摩托车像离弦的弓箭飞了出去 。
高某这时有点急了 , 毕竟是朋友的摩托车 , 价格也不低 , 磕着碰着了怕是不好向朋友交代 , 于是他大声制止邓某 , 但邓某全然当没听见 , 很快就骑着摩托车消失在众人的视线里 , 直到众人聚会结束也没见邓某把车骑回来 。
由于高某并不认识邓某 , 也根本没有他的联系方式 , 无奈的他只得向邬某求助看能否联系上邓某 , 谁知接下来的几个小时两人给邓某打了几十个电话也没打通 。
高某第一反应是邓某是骑着他的车跑路了 , 情急之下就报了警 , 却意外从警察口中得知邓某驾驶着他保管的摩托车出了车祸 , 人也当场身亡 。
高某回想起当时的场景说:“我报警的目的 , 完全没有想到他是出车祸了 , 我以为他是把我摩托车骑起跑了” 。
他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就一次普通的车友聚会竟然出了这样的祸事!朋友的摩托车已经被撞得几乎报废 , 无论是维修还是赔付都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 。
想着年纪轻轻的邓某在车祸中失去了生命 , 高某心软就没有继续追究他私自骑走摩托车导致车辆损坏的责任 , 而是自己独自将摩托车的费用赔给了好友 。
然而令高某没想到的是 , 自己的好心不但没有给这件事故画上句号 , 反而被邓某家属一纸诉讼告到了法庭 , 他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卷进了一场生命权的纠纷案中 。
事发后 , 死者父母以被告高某没有拔下车钥匙 , 没有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人高某赔偿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万元 。
事故的矛盾点瞬间指向了高某 。

在高某看来 , 他有足够的理由向邓某索要赔偿 , 他还没有追究邓某责任 , 对方家属却反咬一口 , 这让高某十分诧异 。
那么高某作为涉事摩托车的保管者是否尽到了对车辆的管理义务?原告邓某的家属的诉求是否合理?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于2021年7月31日正式开庭审理 , 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指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 当事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
原告方认为 , 高某作为该摩托车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拔下车钥匙 , 没有妥善管理该车辆 , 间接导致邓某发生意外 ,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那么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这一行为是否是其没有尽到妥善管理车辆义务的体现?

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的几种情况的规定: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 , 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 ,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你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被告方针对以上四条对车祸中机动车车主或管理者有过错的情况进行举证辩护:
其一 , 被告辩护律师提供了重庆司法部门依法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上面详细地记录了车辆性能等一系列检验结果 , 涉事摩托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内各项机能正常 , 并不存在任何缺陷;且交通部门经过调查 , 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并非车辆缺陷导致 , 因此机动车管理人不存在第一项规定中的过错;

其二 , 被告方出具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证实高某和死者邓某确不相识 , 对邓某是否有驾驶资格并不清楚 , 且在邓某开走车辆后与邬某的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 高某一直在尝试和邓某联系希望及时制止邓某的行为 , 尽到了提醒和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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