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养54年的女儿被寻回,父亲立遗嘱赠房产,哥哥:你没有继承权( 二 )


当天晚上吃团圆饭的时候 , 玲玲感触颇多 , 她向父亲讲述了自己悲惨的半生 。 在玲玲被送到养父母家后 , 刚开始她受到了无尽的宠爱 , 养父母待她就如同亲生孩子一般 。 然而 , 五年后 , 养母突然意外怀孕 , 并生下一个弟弟 。 她在家中的地位从天上降落到地下 , 养父母完全变了一副面貌 , 斥责、惩罚、打骂扑面而来 。 玲玲上小学时 , 还要帮养母照顾弟弟 。 她在家里的角色已经不再是女儿 , 而是一个免费的保姆 。
直到玲玲成年后 , 她嫁给了丈夫 , 生活才有所好转 。 他们夫妻非常恩爱 , 生育一双儿女 。 然而这样的幸福很短暂 , 就在儿子十岁的那年 , 丈夫在矿场上出了事故 。 虽然事后她获得了赔偿 , 但是这点赔偿仅仅只够让一家人勉强存活 , 她这些年为了拉扯孩子长大受了很多苦 。
潘某听着女儿倒苦水 , 心里非常难受 。 他知道 , 这一切始作俑者都是自己 。 为了能让玲玲有一个安稳的晚年生活 , 他决定用自己手中的财产补偿她 。 正巧这时候 , 他名下的老宅马上要拆迁 , 因此潘某就去立了一份遗嘱 , 遗嘱上表示 , 拆迁所得的安置房中 , 属于自己的那一份由玲玲继承 。



这份遗嘱同时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 。 玲玲认为自己已经被送走这么多年 , 现在无名无分 , 继承生父的财产实在不妥 。 而有一个人此时也蹦了出来 , 指着玲玲骂道:“既然你已经被送走了 , 还来分财产做什么!你就别有所图!”
这个谩骂玲玲的人 , 是潘某的儿子小文 。 他对这个“便宜妹妹”没有丝毫的亲情 , 有的只是戒备 。 对他来说 , 玲玲就像是一个外人 , 现在外人要霸占自己应得的财产 , 那么自己理所应当站出来捍卫属于自己的利益 。
作为父亲的潘某 , 在看到儿子如此冷血、不孝后 , 把他骂了一顿 , 然后带着玲玲离开了这个家 , 父女俩从此以后相依为命 , 共同居住在潘某的居所里 。 而小文被骂后并没有意识到错误 , 反而认为父亲是个老糊涂 。 此后他因为对父亲的不公感到生气 , 很少去探望父亲 , 而且每次去看父亲时 , 都会提起让他改立遗嘱的事情 。 这也让潘某坚定了想法 , 他不可能再分给逆子分毫的遗产 。
直到三年后 , 潘某在玲玲的关怀和照顾下 , 满足地离开了人世 。 而玲玲也在给父亲办过丧事后 , 向法院提出履行遗嘱 , 可是她却被告知 , 遗嘱中的三套房产已经全都被哥哥小文据为己有 , 他刚拿到房产 , 就迫不及待地以低价卖给自己的女婿 。 这一行为很明显是在转移财产 。 玲玲一怒之下将小文及其女婿告上了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他们赔偿自己损失 。
那么 , 潘某给玲玲立的“遗嘱” , 属于什么性质呢?虽然潘某曾经摆宴席与玲玲恢复父女关系 , 但是玲玲其实并没有和养父母断绝关系 ,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 , 潘某和玲玲之间不具有父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 潘某所立的不是遗嘱 , 而是遗赠协议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 视为放弃受遗赠 。 因此 , 只要玲玲曾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 那么她就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遗产 。
小文正是根据上述法条 , 向法官陈述 , 玲玲并未在潘某死亡后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 , 她提起上诉已经超过了两个月的期限 , 因此玲玲已经自动放弃了该笔财产 。



然而 , 玲玲却找来了两位证人——父亲潘某的两个亲兄弟 。 他们都证实 , 玲玲在潘某死亡以后 , 曾经向他们表示要接受遗赠 , 因此玲玲并未放弃这份财产 。 小文在潘某死亡以后 , 将玲玲所属的其中两套房产贱卖给女婿 , 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 , 小文的女婿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 因此他们两人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潘某及其女婿应当赔偿玲玲损失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玲玲及两位叔伯的建议 , 支持了玲玲的诉求 , 判决潘某及女婿共同承担98万元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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