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班主任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广州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宣判( 二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前款行为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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