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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广西柳州发生了一件奇葩事 。 18岁男子潘某与之前交易过的47岁女子黄某 , 再次约定以600元“包夜”的价格 , 到酒店房间卖淫嫖娼 。
【18岁男子与47岁女子约定包夜交易后,女子交易一次后便一去不返,男子报警后2人被拘10日】潘某提前开好房后 , 便将酒店定位与房间号 , 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 。 二人在房间发生过一次关系后不久 。 黄某便声称其要出去吃夜宵 。 潘某同意 , 并表示会在房间等其回来 。
可是黄某出去后 , 经潘某多次催促 , 黄某仍然不愿意再回到酒店 。 潘某非常生气 , 与其多次沟通后 , 遂要求黄某退回50元钱 , 但被黄某拒绝 。
潘某一气之下报警“求助” 。 警方介入调查此事后 , 最终对2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
(案例来源:柳州广播电视网)
卖淫嫖娼本系违法行为 , 潘某居然将其与黄某的纠纷 , 报警解决 。 真的是难以置信!那么警方真的会帮其要回嫖资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 , 违法所得的财物 , 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即所得款项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 。
也就是说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所得 , 警方会在追缴后 , 退还给被侵害人 。 如果没有侵害人的违法所得 , 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 。
具体到本案中 , 黄某600元系卖淫违法所得 , 因此其不是要退50元 , 而是这600元要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 。
其次 , 二人以金钱为媒介 , 在酒店房间从事了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 因此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 卖淫、嫖娼的 , 对二人进行处罚 。 即处10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 。
需要注意的是 , 这里所述“情节较的” , 一般是指已经达成卖淫嫖娼意向 , 但还未交易就被警方查处的 。
本案中 , 二人已经交易过 , 因此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 , 故警方对二人处以10拘留处罚是情理之中的 。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 , 对于有违法事实 , 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一律应当及时通知违法人员的家属 。
也就是说 , 警方对潘某、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 会将处罚原因与结果 , 第一时间通知二人的家属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 我们是不是更应该要遵纪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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