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欲翻墙偷东西,被两只狗狗活活咬死,死者家属索赔80万



小偷欲翻墙偷东西,被两只狗狗活活咬死,死者家属索赔80万



小偷欲翻墙偷东西,被两只狗狗活活咬死,死者家属索赔80万



小偷欲翻墙偷东西,被两只狗狗活活咬死,死者家属索赔80万


驻马店陈女士外出回家发现院中血淋淋的尸体 。 原来陈女士家是村中首富 , 惹人觊觎 。 一天陈女士带孩子出门看望丈夫 , 王某趁机翻墙入院 , 却被两条烈性犬活活咬死 。 第2天陈女士发现情况后报警 , 死者家属索赔80万 。


陈女士由于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 , 家中有钱 , 方圆百里 , 名闻遐迩 。 为此也常常遭到周围人的眼红和嫉妒 。

由于孩子还小 , 陈女士只能在家中照顾 , 于是陈女士养了两条烈性犬 。 这样既能看家护院 , 又能保佑母子平安 。 可谓一举两得 。

尽管如此 , 陈女士几乎总是把狗拴在院中 , 只有带着孩子出门看望丈夫时 , 才将狗链子松开 , 用来发挥两条狗看家护院的本领 。

常言道每逢佳节倍思亲 , 陈女士当然也不能错过团圆之日 , 于是收拾好家里 , 给狗留下了足够的食物 , 松开了狗链儿 , 锁好了房门 , 带着孩子到郑州看望丈夫去了 。

邻县的男子王某 , 对陈女士家中钱财觊望已久 , 终于等到了中秋节这个大好的机会 。 于是眼看着陈女士母子已经离家走远了 。

天黑后 , 王某爬到了陈女士家的墙上 , 发现有两条狗在院中趴着 。 于是王某作出了挑衅的动作 , 可是两条狗依然无声无息的趴着 。

当王某放心的跳入院中后 , 两条烈性犬迎面扑来 , 开始撕咬王某 。 而王某寡不敌众 , 只能任其撕咬 , 最终王某被活活咬死 。

第2天陈女士回到了家中 , 发现院中躺着一具血淋淋的尸体后 , 顿时大惊失色 , 瑟瑟发抖 。

陈女士情绪稍微稳定后 , 立刻报了警 。 死者家属得知消息后 , 要求追究陈女士的刑事责任 , 并且向陈女士索赔80万 。





陈女士放开狗链儿 , 让其在家中看家护院 , 并咬死王某的行为 , 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20条 ,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本案中陈女士出远门儿放开了狗链 , 就是为了看家护院 , 狗在家中为保护家中财产免受不法侵害 。 这时 , 如果将狗视为防卫装置的话 , 那么就成立正当防卫 。

可是当狗的主人发现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 , 不及时制止狗的撕咬就可能防卫过当 。 由于本案中陈女士不在家中并不知情 , 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 。

当然也有人认为属于防卫过当 , 因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造成重大损害 , 这在理论上没有问题 。

但是 , 法律不应该机械地适用法条 , 而应该以一般人的标准去衡量 , 正如罗翔教授在粪坑强奸案中所说的一样 , 如果我是受害妇女 , 我不仅要踩他的手 , 而且我会拿板砖拍他的头 。

具体到本案 , 让陈女士去承担看家护院的狗咬死入侵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 显然是荒谬的 。 因为陈女士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 单凭这一点 , 陈女士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小偷欲翻墙偷东西,被两只狗狗活活咬死,死者家属索赔80万】

那么陈女士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1245条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驻马店头条#

具体到本案 , 王某是由于入室盗窃的故意犯罪行为才被狗咬死的 , 因此狗的主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但是 , 陈女士饲养的两条烈性犬 , 属于禁养的犬种 , 全国各地的养犬条例也都作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 。 因此陈女士饲养的两条烈性犬是违法的 。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由此可见 , 烈性犬所以被禁养是因为其危险性较大 , 陈女士饲养的烈性犬的违法性的过错显然小于王某犯罪行为的过错 。 但是 , 法治社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 因此 , 陈女士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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