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变态!揭开古代女子死刑“潜规则”

世界上无处不存在着“潜规则”,古时男权社会中,那时的女子可谓是夹缝求生,贞操观念就像勒女子脖子上的致命绳索 。这不仅是对女子不公平、单方面的性禁锢的一个武器,也是千百年来社会所形成的陋习最主观的展现 。所以,在古代“饿死是小,失节是大”,女子宁死,也要守住贞节 。但是,如果女子一旦被关入大牢,那伴随着“潜规则”那结局可想而知 。
在古代,每一个女人都知道绝对不可沦为女囚,因为一旦成为女囚,轻则堂上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 。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男囚玩弄、奸淫更是家常便饭 。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打屁股 。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 。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 。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 。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 。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 。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 。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 。明朝嘉靖年间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捕后押送进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
清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 。晚清文人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 。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 。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 。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 。别人辩不过他,他一直坚持这样做 。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
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 。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 。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 。朱乐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牎敝炖滞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 。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心地良善之辈 。清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 。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 。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算是凤毛麟角了 。
在衙门的黑牢狱中,苦难最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 。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 。监狱之中男女混杂,肮脏黑暗,这是人所共知的 。妇女一旦进了监狱,便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要想保持贞节,事实上是很难的 。
【太变态!揭开古代女子死刑“潜规则”】一个监狱里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开说:凡是发到这里的女人,哪一个不是犯法的?已经犯法还充什么节妇!因此,历代法律对妇女收监监禁,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 。汉代法律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内讯问 。
明朝的《大明律》'妇人犯罪'条中也规定:妇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监收禁外,其余犯罪一律交丈夫或亲属收管,听候传唤,不得入狱监禁 。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条文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女犯收监后遭受虐待、凌辱 。但是,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很难逃脱这种厄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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