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生惨烈事故:货船渔船相撞沉没6人落水 两人死亡



浙江发生惨烈事故:货船渔船相撞沉没6人落水 两人死亡


浙江舟山男子陶某购买一艘散货船 , 装载沙子行驶到舟山普陀区朱家尖大桥附近海域时 , 与一艘渔船相撞 , 散货船当即沉没 , 6名船员落水 , 其中两人死亡 。 2022年1月从浙江舟山普陀区法院获悉 , 陶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缓刑 。
陶某家住浙江舟山 , 陶某向他人购买“浙普26505”轮 , 该船系散货船 。 陶某与舟山市港顺海运有限公司签订《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 双方约定“浙普26505”轮的船舶运营证书办理及日常维修保养由该公司负责 , 日常经营及船员配备均由陶某负责 , 陶某为该轮实际所有人和实际运营人 。
案发当日20时48分 , “浙普26505”轮装载约250吨砂子从普陀区六横镇台门通耀码头出发 , 航经朱家尖大桥北侧约1.2海里水域处时 , 与“浙普渔61006”船发生碰撞 , 造成“浙普26505”轮沉没 , 船上6名船员全部落水 , 其中两人死亡 。
陶某落水后被对方船只救起 , 该案移交舟山海警局后 , 陶某到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浙江发生惨烈事故:货船渔船相撞沉没6人落水 两人死亡】
经舟山市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 , “浙普26505”轮存在了望疏忽、未准确判断碰撞危险 , 航行操作不当 , 当班驾驶员无证驾驶、航海技能不足 , 船舶左侧浮力舱未密封导致碰撞后快速沉没的过失 , 负事故主要责任;“浙普渔61006”船存在了望疏忽、未准确判断碰撞危险 , 未运用良好船艺避免碰撞的过失 , 负事故次要责任 。
案发后 , 陶某与“浙普渔61006”船船东及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 并已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陶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依据其犯罪情节 , 一审判处陶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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