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凭失足妇女手机上的“支付记录”,能否处罚之前的“嫖客”?( 二 )



当然 , 还有一种情况是即便有支付记录 , 即便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 也不会给予处罚 , 这种情况就属于“超出时效”的特殊情况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 不再处罚” , 也就是说倘若嫖娼违法行为发生在6个月之前 , 这期间没有被发现 , 那么之后也不会被处罚了 。
写在最后:综上来说 , “支付记录”在最开始是“线索” , 是“顺藤摸瓜”的依据 , 办案人员有保持合理怀疑的权利 , 据此要求嫌疑人进行配合调查是完全说得通的 。

但对“支付记录”如果有合法合理的解释 , 则完全不用担心被处罚 , 除非自己都说不明白支付用途是什么 , 再结合其他证据的佐证 , 基本能坐实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
办案的过程既讲证据 , 又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梳理 , 讲条理性、讲逻辑性 , 拒不陈述、想蒙混过关是行不通的 , 之后被认定为“死扛” , 反而会加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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