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贷15万挥霍,父亲:她脑子有病,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二 )


最终 ,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 小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在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但却绕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 , 擅自做出贷款行为 , 存在过失 。 同时 , 小花作为精神病患者 , 对于自己的行为 , 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贷款会产生的后果 , 并且小花也不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
同时 , 银行方面在给小花办理贷款时 , 没有确认清楚其本人的家庭状况、个人经济能力等 , 未尽到自己合理范围内的义务 , 在未取得小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下办理了贷款 , 也存在过失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因此 ,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 小花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 其中的利息不受保护 , 小花和其法定代理人无需为贷款合同中的利息进行偿还 , 但贷款的本金依旧造成了银行的损失 , 因此15万元的本金需要由小花的法定代理人进行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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