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手机不归还,被失主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手机加误工费


女子捡到手机不归还,被失主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手机加误工费


【女子捡到手机不归还,被失主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手机加误工费】
现代人手机非常重要 , 里面不但有各种支付账号 , 还有很多个人信息 , 可能还有很多珍贵的照片和商业资料 。 一旦丢失 , 都要花心思寻找 , 但是如果真的找不到 , 绝大多数人也只能是算了 。 不然还能怎么样呢?难道一直找下去?北京的哥陈师傅 , 就是这么个“轴”人 。
【案情简介】陈师傅在银行ATM取钱时 , 顺手把手机放在一旁 , 走的时候呢 , 就忘记拿了 。 过了十分钟才想起来手机没拿 , 再返回头去找 , 已经找不到手机了 。
陈师傅立刻报警 , 要求调取监控 , 但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 , 银行表示无法查看监控 。 陈师傅没有放弃 , 经常去问警察有没有线索 。 陈师傅说手机当时买的时候才2000多块 , 也用了好久 , 论钱也不贵 , 但是里面有不少珍贵的回忆 。
皇天不负有心人 , 4个月后 , 警方通知陈师傅 , 通过技术手段 , 已经锁定拿走手机的人身份 , 并且已经联系上这个人 , 喊他们双方来派出所进行调解 。
可谁知道 , 捡到手机的张女士表示 , 当时以为是她自己手机 , 就顺手放在包里 。 回到家才发现不是自己手机 , 但是也记不起手机怎么来的 , 也没密码 , 时间一长手机也找不到了 。 张女士表示愿意赔偿 , 但是只愿意按照现在的市价赔偿 。
新手机买来很贵 , 用了一段时间所谓的“市价”其实很便宜 。 按照市价赔偿对于陈师傅肯定有点吃亏 。 并且张女士捡到手机 , 一直关机也不联系警方 , 陈师傅觉得张女士有一点恶意占有的意味 。
陈师傅一怒之下把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 要求张女士赔偿手机和交通、误工费 。
法院考虑到陈师傅购买手机时的价格2799元加上折旧 , 判决张女士赔偿2500元 。 然后陈师傅为了寻找手机 , 有交通和误工损失 , 张女士需要赔偿1100元 。
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没有全部满足陈师傅的要求 , 但是结结实实给张女士上了一课 。 想占小便宜结果吃大亏 。
【乐仪安说法】
其实民法典对于捡到遗失物有明确规定 。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根据上述规定 , 张女士作为拾得人联系不上失主也应该把手机交给警方 。 张女士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造成遗失物灭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也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
拾金不昧是优良传统 ,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 , 应该来说拾金不昧的现象越来越多 。 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捡到东西想据为己有 , 特别是高档手机 。 但是现在监控很多 , 高档手机也普遍有定位功能 , 捡到手机想据为己有基本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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