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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丰县:收买被拐妇女应当重判吗?】徐州丰县:收买被拐妇女应当重判吗?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徐州丰县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拐卖妇女问题的关注 。
由此引发的一个巨大争论就是收买妇女判三年 , 而收买鹦鹉却判五年 。
人与鸟孰贵?
如此强烈反差的对比下 , 鸟自然要被淘汰 , 毕竟咱们都是以人为本 , 而非以鸟为本 。
于是乎 , 感叹立法不公的声音一浪更比一浪强 。
大众得出的这样一种结论来源于无比强烈的反差 , 即把人当做商品出卖 , 如果人都能卖钱 , 那人和鸟有什么区别 。
(02)
这里的隐藏一个大前提就是人不能换钱 , 不能当做商品卖来卖去 , 凡是和钱挂钩 , 都应当遭到摒弃和打击 。
按照这样的逻辑 , 媒婆说媒 , 介绍工作都是和人相关的勾当 , 都不应当和钱挂钩 , 就连彩礼也似乎有把人换化成金钱的嫌疑 , 自然应当依法取缔 , 这样才能合乎那所谓的逻辑 。
因此 , 假设没有任何虐待人的情形 , 把人社会关系的变动赋予一定的金钱属性 , 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 生活中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
(03)
多年前 , 我在法院实习时 , 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
一名女子本来嫁在广西老家一山区 , 条件极其艰苦 , 后走出大山到广州打工 , 打工期间 , 就有人说以给她介绍条件更好的工作为由 , 将其骗至河南 。
后将其卖给一位三十多岁的单身男人 , 交易全程女子没有任何反抗和挣扎 , 后男人给了中间人五千块钱 , 把女子领回了家 , 男子对女人体贴入微 , 无微不至 , 两人日久生情 , 并生下一对双胞胎 , 女子的前夫多次联系她 , 她拒绝再回去 , 前夫无奈在当地起诉离婚 。
在这起案件中 , 单身男子就触犯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 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 , 理应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综合全案 , 单身男子并没有给被拐妇女带来任何伤害 , 某种程度上 , 还帮助女子脱离艰苦 , 拥抱了新生活 。
并不是所有的收买都会给妇女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 , 单纯的收买行为 , 危害性实在有限 。
刑罚的判定一定是权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 如真如网友所言 , 收买妇女上来就是无期死刑 , 不知又会给多少家庭带来无妄之灾 , 甚至有些被拐妇女都不一定同意 , 比如案例中的女子 。
(04)
上个世纪末 , 在我生活的村子里 , 经常会有人带来天生的精神失常的女人 , 这些女人有些是拐来的 , 有些是家里养大后 , 父母也想出嫁 , 就出卖给中间人让找婆家的 , 也有些是走丢的 , 村里年纪大的单身汉们就可能花钱买一个 , 放在家里 , 给口饭吃 , 他们不至于流落街头 , 被饿死或冻死 。
对于这类社会边缘群体 , 物质匮乏的社会并无力给予他们太多的物质生活保证 , 能有人收买或许就能避免受冻挨饿 。
我们痛恨那些收买被拐妇女的人 , 就仿佛这些妇女如不被收买 , 就会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一样 , 有些可能是 , 但就我上面所说那群人 , 就算现在 , 我国似乎也没有完善的公益机构去收留他们 , 让他们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 。
(05)
其实 , 我们真正要痛恨不是收买这一行为 , 而是拐卖时那一记闷棍 , 和收买后的铁链子和非人虐待 。
根据刑法第240条 , 拐卖妇女罪最高死刑 。
根据刑法第241条 , 收买被拐妇女后 ,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 定强奸罪 , 最高死刑;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 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 , 最高也是死刑 。
因此 , 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妇女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 我们真正痛恨的东西 , 刑法已经进行了严厉打击 , 那些呼吁刑法不公的网友 , 诚可息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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