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两种行为类型

网游|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两种行为类型

文章图片

网游|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两种行为类型

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运营侵权游戏
当前 , 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运营网络游戏主要包括设立游戏私服、外挂两种行为 。 设立游戏私服 , 即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的授权 , 通过非法途经获得网络游戏软件的服务器端安装程序或其源程序之后 , 私自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的行为 。 网络游戏不同于单机游戏 , 单机游戏通过下载即可一次性获得游戏的全部数据 , 随时随地都可在自己的设备上玩游戏 。 网络游戏用户在设备上下载的只是一个客户端 , 游戏的数据库存储在某服务器上 。 玩家在私服上进行游戏时 , 可以免费得到付费时才有的游戏体验 , 或者是付出同样时间但可以收获更多游戏经验等 。 因此私服虽然可能在画质、流畅性上不如原版游戏 , 但仍受大量玩家的欢迎 。

2016年6月至7月间 , 胡某、冯某、刘某等人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网络游戏《问道》 , 该行为并未取得游戏著作权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家运营商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 行为人此举共计获取利润15万余元3 。 私服复制了原来游戏作品95%以上的源代码 , 把别人的游戏拿过来自己建立服务器端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我们认为还是原作品 , 适用侵犯著作权罪 , 法官何渊如是说 。 开设私服的行为必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 当其以营利为目的获得了一定数额的非法盈利 , 便落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 。
开设游戏外挂不是简单地复制或部分复制游戏代码 , 而是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 , 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 网络游戏外挂的分类有多种 , 包括脱机外挂、封包类外挂、客户端外挂、辅助操作类外挂等 , 其中可能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外挂为封包类外挂和客户端外挂 。
蔡某、熊某、王某等人侵犯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逆战》著作权一案中 , 被告人熊某主要负责改写网络游戏《逆战》的源代码 , 即编译制作成外挂程序 , 通过在外挂程序中加入验证功能 , 将外挂程序分为日卡、周某、月卡 , 并取名为神马、遮天 , 交给被告人熊亚奇、王龙龙在网络上销售 。 被告人实施的外挂行为属于客户端类外挂 , 其通过对游戏客户端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 从而使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发生了改变 , 具体表现在游戏内为玩家可在游戏中实现子弹穿墙、无后座、枪枪爆头等操作功能 。

网络游戏设立私服、外挂的侵权行为操作成本相对较低 , 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简单的程序即可完成侵权行为 , 但其利润空间极大 。 设立私服行为无疑构成网络游戏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侵权行为 , 但外挂则需要结合具体外挂类别判断是否属网络游戏著作权类侵权行为 。
【网游|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两种行为类型】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运营侵权游戏
网络游戏依托网络生存和发展 , 任何网络游戏侵权人为了获取利益 , 必定会将侵权游戏上传到网络上 , 在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其他权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犯网络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 。 此处讨论的网络平台 , 是指以专门为他人提供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商所提供的平台 , 通常表现为一个特定的服务器 。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链的不断扩展 , 网络游戏运营平台商数量增长 , 网络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侵害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
在娱乐通公司诉六趣网络公司一案中 , 娱乐通公司主张:《宫斗女权:垂帘听政》游戏中 , 有 20构成美术作品的图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红楼梦》中的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 被告六趣网络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传播侵权网络游戏 , 侵犯了原告了网络游戏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六趣网络公司辩称 , 其仅对涉案游戏作品提供在线传播服务 , 该侵权网络游戏由用户独自上传 , 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立马删除被控侵权游戏并向法庭提交了上传侵权游戏的用户信息 , 应适用避风港规则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经公证处取证及法官比对 , 被控侵权游戏作品中前述 20图片与娱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游戏软件中 20 幅图片的表达形式具有高度的实质性相似 , 但被告六趣网络公司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 , 并非涉案游戏的开发商 , 不能成立复制权侵权 。 六趣网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上传侵权网络游戏用户的基本信息 , 辩称平台对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没有法定审查义务 , 不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 法院认为 , 虽然六趣网络公司无法对其运营的所有游戏一一进行实质性审查 , 但在本案中 , 涉案游戏最开始有本游戏为《女权宫》系列文字策略游戏简装版 , 所有图片均来自百度 , 如有侵权还请告知的特别提示 , 在此情况下 , 六趣网络公司应当对该被控侵权游戏的图片版权情况予以较高的关注 , 应当知道该游戏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 应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预防及排除侵权的有效措施 , 该公司却对被控侵权游戏通过审查并进行了编辑推荐 , 并在该游戏的标题上加注完结、过审、编推的标签 , 未对被控侵权游戏是否已获得美术作品权利人授权的事实作任何形式的审查 , 放任其网站用户利用其游戏制作软件制作成游戏后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 , 该游戏的玩家多达 199.5 万 , 六趣网络公司从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 此外 , 被告六趣网络公司和多家网站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 被控侵权游戏被标注被告公司特定 Logo橙光游戏后 , 在多家游戏网站上运营 , 证明被告六趣网络公司运营被控侵权游戏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 , 其更应该对被控侵权游戏在其网站上的传播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 。 因此 , 法院认为被告六趣网络公司成立网络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并判决其向原告娱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