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家人争执不下 , 最终韦强于2021年4月代表家人一纸诉状将韦大力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韦大力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
那么 , 本案究竟应该怎样判定呢?从上述事实来看 , 整件事虽然是一种顺路搭乘行为 , 但又牵扯到双方是否雇佣关系的判定 , 且事实表明 ,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也并非交通事故 , 而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是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分摊比例的 , 韦大力在抗辩中声称系刘春霞主动介绍相亲 , 但其也欣然前往参加 , 足以证明韦大力在相亲活动中占有主动角色 , 虽然无法判定双方是否雇佣关系 , 但韦大力接送相亲人员是事实存在的 。
因此 , 韦大力返程时允许刘春霞搭乘 , 并非一种“好意同乘”的行为 。 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 , 但本案中双方基于相亲这一举动而乘车 , 而刘春霞的角色是“媒婆” , 从双方的关系来看并非好意施惠行为 。
也就是说 , 韦大力作为相亲人员又是接送人员 , 无论是何种原因 , 只要与相亲相关的人员上车 , 作为司机和车主的韦大力就应当在乘车人员上下车及行驶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刘春霞在下车时 , 韦大力并未尽到提醒以及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 , 致使刘春霞下车时碰到车门跌倒 , 造成头部严重受伤 。
韦大力应及时尽到救治义务 , 但韦大力自行判定刘春霞伤情后仅与其母亲张家翠采取了简单的救护措施 , 更是在一个多小时之后才通知刘春霞家人 , 其延迟行为致使刘春霞未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 韦大力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
刘春霞作为一名媒婆 , 虽然年事已高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且在庭审中其家属也证明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 , 自身行动能力及反应都比较弱 , 因此在搭乘车辆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 , 注意避免自身风险 。
但刘春霞在下车过程中 , 并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 且在摔倒之后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动告知自己的伤情 , 导致韦大力及其母亲张家翠发生误判 , 未能将其及早送医治疗 , 应该自行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 。
2022年2月 , 法院根据案情事实、在案证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 , 对刘春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 依法认定刘春霞自行承担80%的责任 , 韦大力承担20%的责任 , 驳回了韦强等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
【广西一男子相完亲带媒婆回家,媒婆意外摔死遭索赔:好像待宰羔羊】
无论什么时候 , 生命安全都是放在第一位的特别是随着私人车辆的增多 , 搭乘车的时候 , 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都应当谨小慎微 , 切勿过于掉以轻心 , 同时无论好意搭乘还是有偿乘车 , 出事了都会相应承担一定责任 , 只是责任大小而已 。
“好意同乘”并非出事后免赔的“挡箭牌” , 总之 , 只有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 , 避免出现意外事故才是王道 , 否则 , 一切都是徒劳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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