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故意伤害罪 ,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 私藏枪支、弹药罪 , 妨害公务罪 , 非法经营罪 , 偷税罪 , 行贿罪 , 被依法提起了公诉 。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刘涌要承担组织全部罪行的责任 , 经查 , 在他的参与和指挥下 , 组织成员持刀持枪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 , 5人重伤 , 4人严重残疾 , 8人轻伤 , 故意伤害最高可至死刑 , 遑论刘涌还身犯数罪 , 手段特别残忍 , 情节特别恶劣 , 罪行极其严重 , 社会危害极大 , 只有死刑和他适配 。
2002年4月17日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刘涌不服上诉 , 省高院改为死缓 , 但此案最后惊动了最高法 , 2003年12月22日上午 , 再审后 , 最高法撤销辽宁省高院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 , 维持了死刑的结果 , 决定对刘涌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
判决下达后 , 刘涌面如死灰 , 他心知一切都尘埃落定 , 自己命不长了 , 不知当时刘涌是否想到过“多行不义必自毙”这句古语 。 宣判当天刘涌被押赴刑场 , 临行之前 , 他和自己的亲友见了面 , 要了两支烟 , 喝了一大口白酒 , 简单说了几句告别的话 , 让他们往自己镣铐处塞了一块钱 。
临死还迷信“买路钱” , 其实走到这一步完全是他咎由自取 , 多年来制造的累累罪恶 , 就注定了他上天无路 , 入地狱也无门 , 钱能买到很多东西 , 但永远无法垄断正义 。
(本案图片源自网络 , 配合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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