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饭店消费1516元要求打折, 没想到被殴打, 老板: 给你打骨折( 二 )


小钱的脑袋也被砸破了 , 也缝了针 。

这件事情还报料给了媒体了 , 当时记者就联系上了饭点的老板 , 老板当时就觉得自己也很委屈 , 他表示自己开饭店都开了10多年了 , 都是来求财的 , 从来就没有想过招惹是非 , 所以根本不可能让人去打人的 , 老板表示他自己也不认识那些打人的人 , 不是自己的朋友 , 都是来饭点吃饭的一些老顾客而已 。
记者问:“他们也是顾客 , 怎么会帮你去打人?”
老板说:“他们是另外一个包厢下来的 , 看到这情况也看不下去了 , 就说了几句 , 哪知道他们就打起来了呢 , 我自己都懵掉了 , 我这有监控的 , 事情一看就看得清楚 , 已提供给警方了 。 ”
老板表示当时小汪说话比较冲 , 脾气还大 , 没几句就动手把桌子上的东西给扫到地上了 , 老板也就有点来气 , 问他这是什么意思呢?两个人正在吵的时候另一个包厢下来几个人看到这情况就上来说几句 , 因为都喝了酒 , 说话都比较冲 , 吵着吵着两边就都打起来了 , 自己都懵了 。

小汪和小钱同时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 他们却一致认为是老板叫那帮人动手的 , 老板用常山话对他们说:“不是他 , 是那个人 。 ”那帮人就直接放下小钱 , 直接围殴小汪了 , 这足已证明他们是认识的 。
但是老板却不这么认为 , 他说都是常来这里的顾客 , 认识很正常 , 但打人却不是他叫打的 , 别的顾客看小汪太过份为自己抱打不平这很正常 , 加上双方都喝了酒 , 一言不和就动起手了了 , 这根本跟自己扯不上什么关系呀 。
另外他还表示 , 平时对待老顾客 , 他是会打打折什么的 , 但这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 不能强买强卖呀 , 小汪就这有点过份了 , 还能强迫饭店打折的吗?要是这样的话 , 这种顾客还是别来为好 。

真是公说公有理 , 婆说婆有理 , 具体的事件起因 , 后续有等警方查明再作通报 。
很显然 , 从整件事情来看 , 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 小汪要求饭店打折而动怒确实有欠妥当 , 但是饭店一方出现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实在不应该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 , 殴打他人很大可能会触及哪些相关法律呢?
从以上案情事实 , 存在最大的争议就是事件中有造成人员受伤 , 这是涉嫌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还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那么就要从法律上来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所在 , 湖南祁东县人民法院给出了详尽的解释:


一、两者主观故意不同 。 虽然在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中 , 有时候会出现针对性的目标 , 但是是否有针对性的目标 , 并不是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 因为这种“随意殴打”是站在常人的角度 , 在常人所能理解的范围内不会因为某一原因对被害人实施伤害 。 寻衅滋事罪所表现出来的故意 , 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 出于逞强好胜 , 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或者“胆量” , 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 , 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即“流氓动机” 。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他人 。 在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中 , 行为人也会伤害他人 , 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在于“伤害” , 而伤害只是证明其“能力”、“胆量”的一种手段 , 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根本不重要 , 行为人追求的是在随意殴打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挑衅、侮辱产生精神上的刺激 。 而故意伤害则以追求被害人产生一定伤害为目的 , 一般而言行为人总会竭尽所能伤害被害人 。
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 。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且严重程度不同 。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 虽然在破坏公共秩序的同时 , 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但其破坏公共秩序是占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 , 相比之下 , 所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却很轻微 , 甚至是微不足道 。 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 虽然有些在公共场所的故意伤害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共秩序 , 但是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性相比 , 故意伤害罪所破坏的公共秩序是次要的 , 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