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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古董具有多高的价值?用金钱怎么衡量?其实并没有一个标准答案 , 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比较复杂 , 一旦产生纠纷 , 即使走法律程序 , 也难以解决 。 如果觉得对方欺骗了自己 , 骗走了古画 , 后以高价卖出 , 是否构成诈骗罪?又是否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 , 诈骗罪的表现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实施欺骗的行为 , 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因此获得财产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 因此河南郑州的朱某兄弟把鉴宝专家刘某告上法庭 , 索要赔偿 , 综合考虑案件的种种情况 , 结合相关证据 , 实际上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下面我们回顾下案件的具体经过:
2009年9月 , 朱某兄弟带着家传的乾隆御笔画《嵩阳汉柏图》参加了某鉴宝节目 , 而有关该画的交易是双方在私下进行的 , 据朱某兄弟所述 , 刘某当时声称该画是赝品 , 能买个几万元钱 , 并且还让他们看了类似的拍卖价格 。
当时朱某兄弟的心情是挺失落的 , 本来以为家传的宝贝能卖个不低的价格 , 结果是赝品 , 才价值几万元 , 不过朱某兄弟转念一想 , 左右是要把画卖出去换钱 , 能买个几万元也行 , 便让刘某给他们介绍一个靠谱的买家 , 把画成功卖出去 。
刘某拍着胸脯同意了 , 而且不久后 , 他带给了朱某兄弟一个“好消息” , 那就是买家程某对该画很感兴趣 , 甚至愿意出17万买下这幅画 。
几万元与十几万元一对比 , 朱某兄弟自然是认为刘某是个好人 , 帮了他们一个大忙 , 对其感激涕零 , 双方也就签订了买卖合同 , 程某向朱某兄弟支付了17万 。
然而2010年的一场拍卖会却是引起了朱某兄弟的注意 , 他们看到那副《嵩阳汉柏图》被拍出了7800万的价格 , 加上佣金总价高达8736万 , 与他们所得17万元实在相差巨大 , 朱某兄弟难以接受 , 认为刘某与陈某合伙 , 以低价买走了他们手上的真品 , 刘某欺骗了他们 。
朱某兄弟便把刘某、程某告上了法庭 , 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 两名被告赔偿他们损失8719万元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欺骗他人的方法便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 不过被告刘某觉得自己很冤枉 , 称自己在其中就是个介绍人 , 并没有参与整个买卖过程 , 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 , 而他也没有明确表示过该画是真品还是赝品……
由于朱某兄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明确表示过该画是赝品 , 该案的证据不足 , 法院也难以支持朱某兄弟的诉讼请求 , 不过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 , 法院认定该案系刑事诈骗 , 朱某申请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 , 发现有两个刘某 , 如果发现涉嫌犯罪 , 也是另一个案件了 , 与本案无关 。
至于该案的结果 , 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原买卖合同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也就是说事情归于“原处” , 即朱某兄弟拿回《嵩阳汉柏图》 , 返还程某17万 。
据了解朱某兄弟拿到钱后偿还了家中债务 , 并且置办了家居 , 改善了家庭情况 , 意味着朱某兄弟可能没有能力返还17万 , 另外 , 该案的性质就变为了经济合同纠纷 , 法院不太可能判决刘某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
【鉴宝专家17万骗走乾隆御笔画,拍卖出8736万,老农怒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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